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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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计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计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依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结合煤炭行业财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煤炭行业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会员为本,服务于会员与行业,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研究新时代煤炭行业财会发展模式,加强行业建设与自律,提高煤炭行业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促进财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领导,并接受中国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分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在煤炭行业领域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会政策,积极发挥财会工作在促进煤炭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和协调本行业内的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

(三)组织本行业内的会计学术交流;  

(四)组织本行业内会计工作经验交流,调查研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途径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财会咨询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发挥分会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七)经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授权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即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会员,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计分会管理办法》的各级煤炭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单位会员加入本分会;
  (二)个人会员。从事煤炭行业财会工作人员,承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计分会管理办法》,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均可申请个人会员加入本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会计分会会员推荐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分会是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领导下的会员大会制,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常务理事、领导机构产生原则:

(一)理事候选人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理事单位分管财会工作的领导中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

(二)常务理事候选人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分管企业财会工作的领导中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

(三)副会长候选人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分管企业财会工作的领导中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

(四)会长候选人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从副会长候选人中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五) 本分会设专职秘书长,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煤炭行业财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各项活动实施,组织课题研究工作开展;

(四)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为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和《民政部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等审批事项》有关规定,不设有独立财务账户,不收取会费。财务收支纳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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