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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时间:2020-01-21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作者: 无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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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
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黔府办发〔2019〕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以盘州、水城2个5亿立方米级抽采规模化矿区,织金、纳雍、金沙3个2亿立方米级抽采规模化矿区,六枝、大方、黔西、桐梓4个1亿立方米级抽采规模化矿区为重点,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力争全省煤矿瓦斯年抽采量、年利用量和瓦斯发电装机容量到2020年分别达294、135亿立方米和50万千瓦,到2022年分别达30、15亿立方米和55万千瓦,到2025年分别达32、18亿立方米和66万千瓦。
二、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
(三)加大勘探力度。将黔西、钟山等省内空白区块设为重点调查评价区,加快矿权空白区煤层气探矿权的设置,推动常规油气矿业权、煤矿矿业权上煤层气探矿权的设置工作。推进桐梓、水城、六枝、钟山、大方、金沙、盘州等煤层气潜力研究区基础地质研究和优选评价工作。加大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内已设探矿权区块勘探力度,加快储量报告提交和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进度,力争取得勘探突破。到2020年,设置煤层气重点调查评价区6—8个,出让煤层气探矿权6—8个;到2022年,设置煤层气重点调查评价区10—12个,出让煤层气探矿权10—12个;到2025年,设置煤层气重点调查评价区14—16个,出让煤层气探矿权14—20个。(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加快资源开发。推进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采矿许可证办理,推动新设探矿权矿区“探转采”工作,加大开采工作力度,尽快形成释放产能,打造省内首批煤层气主要建产区。鼓励煤层气企业对废弃矿区、关闭煤矿的煤层气资源进行抽采利用。到2020、2022、2025年累计实施煤层气钻井330、1000、2500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加强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煤层气产区城镇燃气利用及煤层气综合利用园区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煤层气液化厂、压缩站、加气站、应急调峰和储气设施。加快城镇燃气工程、分布式能源、煤改气、调峰电厂等消费市场培育。鼓励在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实施“油改气”工程,毕节、六盘水及黔西南作为先期试点,推动运煤燃油重卡逐步置换为LNG重卡。煤矿瓦斯治理抽采的煤层气,煤层气调查、勘查期间产生的零散气,在符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销售利用,实现早期收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六)加强煤矿瓦斯抽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积极开展“三区联动”瓦斯综合治理,做到准备区“先抽后掘”、生产区“先抽后采”、采动区“卸压抽采”,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严格做到“先抽后建”。全面实施瓦斯抽采系统分区自动计量、分区计算,单孔自动计量和人工计量相互验证,确保瓦斯抽采计量准确。推广使用先进的瓦斯抽采设备、技术和工艺,不断提高瓦斯抽采效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贵州煤矿安监局)
(七)强化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建设瓦斯综合利用项目,提高瓦斯利用率。煤矿瓦斯利用以发电和民用为主,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加快超低浓度瓦斯利用、居民燃气利用和瓦斯提纯利用等示范项目建设,建成一批瓦斯提纯CNG、LNG项目。(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构建综合开发格局
(八)统筹煤层气与煤炭开发时序。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采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煤矿安监局)
(九)强化煤层气与煤炭开采协作。在设置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的区域,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内的煤层气和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提交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建立健全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资料留存等制度,做到煤层气开发必须兼顾煤矿安全生产,不得留下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煤矿安监局)
(十)支持多气共采。在煤层气、页岩气及致密气等多气共存区域,统筹兼顾开发时序、空间布局、采掘部署等工作,促进各类资源有序开发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煤矿安监局)
五、加强煤层气科技攻关与技术应用
(十一)加强科技攻关。发挥省级科研平台作用,整合人力资源,加强煤层气关键技术攻关,加大省级科研项目支持,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推进煤层气成藏规律、渗流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低阶煤层气储层评价、煤矿采动区瓦斯产能预测模型、采动区多场耦合煤气共采、深部低渗透性煤层增透机制等研究取得突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加强技术应用。推广应用煤层气地质研究、地球物理、钻完井、储层改造、排采、地面集输等勘探开发配套新技术。引进升级深部煤层气增产改造、多煤层分压合采、智能化排采、高压磨料水射流煤岩切缝等关键技术装备,提高煤层气开采水平。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和科研院校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贵州煤矿安监局)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扎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贵州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能职责,统筹解决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形成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认真落实煤层气作为战略性矿产,地质勘查经批准可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的政策。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补划。将煤层气勘探开发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十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根据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最新补贴政策,动态调整省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政策。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定向钻、大功率履带式钻机等先进装备的煤矿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主体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十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引导鼓励常规油气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人与煤层气企业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合作推动本矿区(非重叠区)内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重点支持乌江能源集团、盘江煤电集团等主要煤层气勘探开发主体做大做强做优,高质量推进全省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煤层气利用市场,支持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方式拓展下游产业,形成煤层气开采、销售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市场格局。(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九)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勘查单位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落实勘查计划、资金投入。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市场主体加大勘查投入力度、提前提交探明储量、加快完成产能建设的,在后续煤层气矿业权招标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从事地面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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