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视角下的合同业务风险点分析及管控研究
【摘 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解决缔约双方日后的分歧提供有力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合同违约时,可以为另一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尤其是书面合同,它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此,合同签署是否合规合理,会直接影响到缔约双方的权力义务和风险暴露。本文将从企业内部审计的视角,从规避风险和提升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某公司历年来实际发生的典型合同风险案例进行分析,并对合同风险管理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风险 合同审计 合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观念的普及,企业管理水平的进步,各市场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交易双方基本都会签署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某大型资源开采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时,也签署了各种类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大修(维修加工)合同、专业化服务采购合同等,这些合同一般金额较大、履约时间较长,但由于公司各基层单位缺少专业法律人员和岗位,合同法制的观念比较淡薄,因此近年来不少合同履行时出现诉讼和纠纷,引发合同诉讼和纠纷有不少是合同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有关重要条款引发的。此外,公司在合同管理中还存在风险意识差、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合同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等情况,为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风险。
因此,合同风险的管控对于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减少经济损失、保证经济效益、推动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风险点及其后果分析
本文将从内部审计的视角来分析公司在合同签订和执行环节的风险,引用的全部是公司的实际案例。本文分析的前提是假设合同订立前,已经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了调查,对方为经合规程序确定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主体。
(一)应签署合同而未签署。不签订合同则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权益无保障依据,价款结算缺乏依据,极易产生法律纠纷。如某单位实施的煤粉蒸汽锅炉改造工程,为联合体中标工程,但公司仅与一方联合体签订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与联合体另一方成员签订设计合同。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肢解业务规避签署合同。此类案例在公司比较普遍,具体操作方式为将在同一时间履行或先后(间隔期短)履行、由同一人履行或不同人员履行的同一笔或同类业务肢解,规避公司合同签署的相关规定。不签订合同则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权益无保障依据。如某单位对不同区域的供电区进行电缆沟检查口更换盖板,将其分解为5个工程实施,规避公司关于合同签署的规定。
(三)违规对外签署协议。此类合同问题主要表现为二级单位私自对外签署协议、早于中标时间签署协议,使招标行为流于形式。合同不经公司审签但造成法律纠纷由公司承担,可能有不利于公司的条款;补办手续涉嫌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合规性风险。如某单位高灰矸石泥处理系统优化项目,该单位私自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研发协议,加盖本单位公章。又如某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238台平煤支架修理项目,在中标前7天双方已经签署了技术协议。
(四)合同续签程序不符合公司规定。此类问题的风险在于不按公司制度执行授权审批程序,使公司制度形同虚设,容易带来合规风险。如由某装备有限公司承修的防爆车项目合同续签流程不符合公司业务授权要求。根据公司业务授权体系规定,机电集中外委维修类的长期协议如果年修理1000万元及以上1年及以上的结果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合同签署的依据是当年第四次机电专业会议,不符合业务授权体系要求。
(五)合同内容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此类合同变更未按授权制度执行,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如公司负责车辆管理的某基层单位按核定的每条通勤车线路的单趟里程、每月行驶的趟次、座公里单价、座位数结算通勤车外委服务费,每条通勤车线路的单趟里程核定时考虑了车辆加油、收发车等辅助里程。通勤车外委服务费结算方式的变更未按公司授权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更未与该专业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六)合同签订不规范。该类问题的风险在于合同的效力问题,缺少必要的合同生效条件。如xx煤矿井口广场硬化和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池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极不规范:(1)合同未注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无法反映合同签订的时效性。(2)合同中未注明提供施工图份数。(3)结算资料中所附合同承包人只盖公章,无任何人签字,业主法人、业主委托代理人均未签字盖章。
(七)事后合同。这类问题在公司普遍存在,由于业务发生在先,但缺乏合同约束,极易带来纠纷和诉讼风险。如2013至2017年,xx单位签订事后合同110份,涉及金额4581.79万元。签订日期在合同执行日期之后,事后合同数量占全部合同数量比例65.58%;其中34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在合同实施截止日之后,占全部合同数量比例19.65%。
(八)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合同约定不明确,极易导致产生合同纠纷,以及给公司带来潜在损失。如内蒙古某公司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服务合同,租金为每年12万元,未明确是否为含税价,实际按不含税价执行。
(九)合同关键内容不完整或者不严谨,失去合同对双方约束意义,极易产生纠纷。如由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xx单位沉陷区生态经济林营造工程-三区项目,该工程的合同是公司与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合同为一年期限的大合同,合同具体条款中未明确绿化工程中的苗木成活率指标,以及生态工程验收次数,如发生纠纷,可能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正文内容与附件不一致。该类合同同样容易产生纠纷,因为合同正文及附件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该类合同执行时多数选择按不利于公司的条款执行。如某专业化服务单位加压过滤机专业化服务合同内容与附件不一致,该合同正文约定的维修内容均为每年大修4台加压过滤机,但合同附件中《专业化服务费用审核表》按每年大修5台,每台10万元的大修费用进行审定。
(十一)合同条款不合理。这类合同的风险一般是损害公司利益。如由某设备有限公司承修的天然气辐射采暖设备维修维护、某股份公司承修的xx煤矿主扇修理、包头某设备有限公司承修的托辊生产线设备大修、鄂尔多斯某公司承修的KQG150-3#潜孔钻机大修4个项目,合同中约定修理设备后承修单位更换下的旧件及报废件无偿移交给承修单位条款不合理。
又如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重叠,给公司造成损失。2014年3月10日,新华社某分社与公司就授权使用新华通讯社的新闻节目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协议,服务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金额为45万元;2014年10月9日,该社与公司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新华通讯社的新闻信息产品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协议,服务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金额为80万元。上述协议供稿服务内容和节目传送方式相同,但是存在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五个月的时间重叠。
(十二)合同约定内容存在风险隐患,容易给公司造成潜在损失。如20xx年度某电气有限公司承修的8台DBT直流电机修理项目,合同第二部分第七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商业惯例提供结付所需要的税票(17%)和凭证。具体结付程序为:发货前全额付款,无质保金”。该合同条款中的结算方式不利于公司对承修单位维修费用、质量、工期的控制,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十三)未执行合同约定。此类问题在于合同约定已经明确,但执行单位不执行合同价,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如xx单位车辆更换配件价格未执行合同约定价格,多结算费用,该单位按合同不应该承担工时费的项目结算了工时费。某次审计抽查的混凝土罐车维修中有13个项目、五十铃维修中有6个项目的维修价格没有按合同约定结算。
又如未按合同履行承担罚款义务。公司与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煤粉锅炉环保责任划分及考核处罚标准》明确:“xx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xx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排放全部环保责任,同时承担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和矿业服务公司的处罚。技术管理部年度根据政府、公司环境监测报告,每项超标一次处罚该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00元”。2016年7月22日,政府环境保护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xx矿烟气超标处罚300,000元。2016年10月14日,该罚款由公司缴纳;应对该技术研究院处罚10000元,主管部门也未进行处罚。
(十四)无合同运行业务。该类型问题的后果同未签署合同后果一样。如某单位特种车辆传动专业化服务和发动机专业化服务合同在2017年3月份到期后,未能提前组织招标,导致在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无合同执行,传动专业化服务发生费用613.86万元,发动机专业化服务发生费用131.66万元,累计745.52万元,无法结算。
(十五)延期履行合同。该类合同问题的风险在于一旦有纠纷,难以区分签约双方的责任。如山西某公司承揽的桥式转载机变频改造项目,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5日-2013年7月12日,但项目的实施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18日,项目的实施阶段超过合同有效约束期。
(十六)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该类合同问题的风险在于签约主体和收款单位不一致,其本质是收款单位借用签约单位的资质签署合同,因此容易产生合规风险。如合同签署单位和付款单位名称不符的问题。2011年7月15日xx单位会议决定,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专版报道,支付费用45,000.00元,但是资金实际支付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9月2日xx单位会议决定,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专版报道,支付费用35,000.00元,但是资金实际支付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产生合同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法制观念淡薄,合同风险意识薄弱。一些业务经办人员和中层管理者对合同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总以为在常规合同、与熟悉的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不会有大的风险,因而在合同中不对某些具体条款做出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往往说不清楚孰是孰非,给公司带来麻烦。
(二)合同经办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在合同签订时,一些合同起草人员、审核人员对重要的术语不理解,对一些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项没有约定,因此签订合同时漏掉某些重要条款。
(三)合同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合同审核不严格。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对某些明显不符合常理、无法执行或基本不可能执行、损害甲方利益的合同条款视若无睹,对合同条款之间、合同及其附件之间的矛盾置之不理。
(四)业务人员故意在合同中留下不利于公司的漏洞。审计实践表明,不排除公司业务人员故意和乙方串通,默许合同中的不利条款或直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应对合同风险的管理建议
(一)合同起草环节。合同起草应由比较专业的人员来起草合同文本,公司层面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之外,可以邀请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专用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一般合同的条款内容均可区分为事实性条款与法律性条款。事实性条款主要解决交易涉及的基本事实及如何操作的问题,即签约主体、签约内容、签约原因、履行地点、如何履行。法律性条款主要解决违约惩罚、风险分配、救济程序等问题。事实性条款是业务人员关注的核心,法律性条款是法务人员关注的核心。
(二)合同审核环节。合同审核时应对合同交易的基本事实重点审核和专业法务人员审核,如履约主体、履约地点、履约时间、交易价格、计量规则、合同纠纷解决条款等等,绝不可含糊其辞,这些重要条款绝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后协商解决。法务人员审核应有标准操作规范,对某些重大合同还应进行主管部门、执行单位、法务部门集体会审。
(三)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签订时要就核心条款提醒对方,如对争议解决条款、违约金条款、合同解除权条款、合同生效失效条款等做出提醒,免得双方签订合同后还对合同存在误解和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同时应由专人核对最后签署的合同文本是否与经审定的合同文本一致。
(四)合同执行环节。合同业务必须要有专门经办人,负责全程紧盯合同执行情况,如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预付款的缴纳、进度款的执行、合同义务的履行进度等等。合同执行过程出现偏差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重大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五)合同的监督检查。法务部门每年末应会同主管部门和合同执行单位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是否还有潜在未消除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内审部门在相关审计业务中一定要关注和评估合同风险,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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